面对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出售数据财产等数据交易乱象,适用传统财产法中的广义无权处分规则可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然而,鉴于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价值不确定性等特质,需在适用过程中对广义无权处分规则作针对性调整。在合同效力方面,虽交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和交易侵害法定在先权益的数据均为无权处分,但前类合同宜为无效,后类合同宜为有效。在善意取得方面,宜采交付要件为权利外观,将登记查询情况、交易环境、交易价格等因素纳入善意判定的考量范围,并将“脱离”的数据财产排除在适用对象外。在法律后果方面,针对合同无效情形,应结合法律原则来类型化排除财产返还规则的适用。针对合同有效且构成善意取得情形,需赋予善意相对人有限制的数据财产权,并认可真实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针对合同有效但未获追认且未构成善意
取得情形,需重释数据财产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厘清无权处分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