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就非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而言,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数据应否确权以及如何确权影响着非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确权支持者与反对者思维虽有不同,但亦存在数据产权应仅具有有限排他性的共识,这是由防止过度保护数据持有者、预
防数据驱动市场走向垄断以及避免法律的重叠冲突等因素决定的。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公开的非个人数据无须刑法介入保护。鉴于数据产权的有限排他性与生产要素等特征,同时为了避免罪刑失衡,传统的财产犯罪罪名无法适用于保护非公开非个人数据。在前置法还未对数据产权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创设类似知识产权新罪名路径并非最优解,当前较为理性的选择是沿用数据犯罪路径。同时,应及时将对数据产权的例外与限制转换为非个人数据刑法保护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鉴于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无论是数据集合或是数据产品,都存在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