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合同作为一种“为他人行事”的合同模式,其本质特征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非对抗性的利益格局。当受托人的个人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并导致委托人未实现其本可期望的最佳利益时,就构成委托合同中的利益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委托合同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需要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在规范依据上,利益冲突不宜被纳入注意义务与超越委托权限等规范范围之内。利益冲突实质上构成了对受托人忠实义务之违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关于特殊诚信义务与第九百一十九条关于事务履行义务之规定。在利益冲突的法律救济方面,一般情况下,可采取损失赔偿、解除委托合同、拒绝管理行为效力的移转等不同层级的救济措施。而在特殊情况下,当受托人因违反忠实义务而获得高于委托人实际损失的利益时,基于法律政策的抑制论,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以实现获利交出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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