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的建设面临数据交易所功能定位不清、数据交易生态培育不足等困境,制约数据场内交易发展。数据交易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能够解决数据场内交易不活跃的问题,有助于培育数据要素流通服务生态。“所商分离”模式下,数据交易所应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作为国家数据局直属事业单位法人,承担构建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服务职能和合规监管指导职能,区域性数据交易所在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的垂直管理下,结合区域实践,承担区域内组织交易、数据商及数据产品登记审核、交易监管等一线监管职能。数据商应为从事数据价值链上各种数据价值挖掘活动的市场化机构,承担数据开发、数据发布、数据交易撮合及数据资本化等市场化职能。“所商分离”模式的落地还依赖主体准入机制、数据产品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数据交易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