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已触发侵权责任承担、权利能力确定、知识产权归属等关键性法律问题,必须通过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具有什么样的法律人格以回应上述现实矛盾。现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有限说等多种学说,其法律地位完成证否或证成均不符合现实需要,应采取折中的法律人格有限说。考察法律人格扩张的历史进路与拟制法人的形成过程,可以明确:法律人格的确认是法律为了解决现实需要而做出的功能性安排。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承认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有限性并明确“穿透人工智能面纱”的首要归责原则,通过法律系统性调整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正向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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