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的“行政处罚”属于非典型的入罪要素,在刑事政策指导下,充当了扩大犯罪圈的“马前卒”。无论是法律拟制、刑法保障功能的论点,抑或是新的犯罪形态之论,都无法充分论证“行政处罚”作为入罪要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罚轻缓化基本理念,在刑事立法层面上,应遵循行政处罚措施穷尽的基本原则,即以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已用尽为刑法立法指导原则;在刑事司法层面上,行政处罚作为非典型的入罪要素不能单独完成行刑案件的界分,而应回归到个罪的罪质和罪量这一传统入罪标准,对刑事规范中“行政处罚”要素从刑法解释学上作限缩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