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30 ›› Issue (3): 13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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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方式与审判制度功能之间存在天然联系。对制度功能不同方面的侧重会外在地体现为对审判方式的不同要求,审判方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又影响甚至决定着制度功能的实然状况。新《刑事诉讼法》继续保留了全面审查原则,对刑事二审的功能定位基本没有调整,但改变了刑事二审“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规定,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况,制度功能预期与审判方式之间存在一定错位。根据我国刑事二审制度功能定位,审判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注意严格把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规制二审法院选择审判方式的裁量权、保障开庭审理质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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