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中有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CCS)的初步思路,但没有明确规定CCS是否可视为缔约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CCS技术对传统国际法的多个领域造成了冲击,提出了新的问题。应当对《框架公约》和《议定书》的部分条款作宽泛解释或加以修改,同时在各国协商的基础之上,将碳捕获与封存的有关法律问题纳入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立法之中。
中图分类号:
吴益民. 论碳捕获与封存及其国际法律问题[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WU Yi-Min. On Carbon Capture, Carbon Storage and Related International Legal Issues[J].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