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 当前社区调解制度面临着诸多困境,现有的制度改进思路未充分意识到原有解决机制衰弱的深层原因,在具体措施上必然流于泛泛,不但不能提高调解的能力与效率,反而使调解失去非正式、灵活机动的民间特征。社区调解制度能力的提升有赖于社区自组织机制的实现,应在社区自组织的理论视野下进行基础性的制度创新。首先,应大力加强社区自组织建设,构建和谐社区。比如调整现有的社区发展思路,通过政策来引导社区自组织能力的培养;从法律上确保社区自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以形成自组织的结构体系;加强社区居民的互动、交流与协商,以培养社区居民的共同体意识以及减少社区居民间的关系距离,积极发挥小区作为集居地的作用,引导创建新的“城市村落”。其次,完善调解的立法,尊重社区的自我组织、自我教育与自我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社区的自治力。应该考虑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系统规定有关调解的事项,并承认社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尽快建立社区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同时立法将社区调解协议与法院强制执行结合起来,使社区调解得到国家公权的有力支撑。最后,要真正落实社区的自组织机制,大力实现社区公开、平等、民主的选举,让居委会及社区调解委员会真正成为一个有群众性、有代表性的自治组织。
举,也可以是居民代表选举,有条件的更应该是居民直接选举。因为只有实现真正的选举,党支部、居委会才能获得合法的资格与认同,也才能产生有代表性、有权威性的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能力才能得到提升。在这方面,当前主要还是规范选举中的党和政府行为,减少干预选举的他组织现象,使原来“代替”、“包办”社区居民当家作主,转变为“帮助、组织和支持”社区居民自主地当家作主,转变为对自治选举过程的规范与监督上来,从而把那些真正在社区居民心中有威信、有地位、作风正、懂法律的人选到社区调解委员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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