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 生命权是近代社会确立的人的三大自然权利之一。生命权不仅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司法保护救济权,还应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安乐死权属于生命权,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选择死亡时间的权利和选择理想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选择安乐死是一种权利而并不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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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 试论生命权与安乐死权[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LI Hui. A Probe into the Rights of Life and the Mercy Killing[J].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