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2 ›› Issue (5): 18-30.
初 北 平: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裘 静 宜: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摘要:
国际商事标准合同的拟定和推广是国际组织或机构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重 要路径之一。通过标准合同供给构建话语权,有助于培养非国家行动者的话语主体意识,借 助商事自治框架促进规则话语的隐性制度化,绕过传统国际立法的政治博弈实现话语内容的 创新。中国参与标准合同供给竞争中的核心困境在于既有标准合同的制度惯性,主要源于双 重机制作用:一是市场的自发标准化倾向导致的制度演进缓慢,二是先发势力的话语策略强 化了既有的制度格局。标准合同的竞争过程本质上是不同商事主体基于利益博弈而形成的 制度选择结果,其供给机制的竞争力取决于四大因素:当前用户规模、用户未来预期、产品先 发优势和新旧异质发展。对比中外实践可以发现,中国新时代标准合同供给机制应重视专业化的组织架构、公平正当的制定程序、全周期覆盖的辅助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竞争策略。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