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数据立法沿袭传统部门法的“问题导向”模式难以匹配其技术高速变化的领域特征,因此存在规范冲突化和同质化现象并存、对实践难点回应不够、前瞻性不足等局限。对此,应引入利益衡量理论,通过观察数据立法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交互与博弈,以“回到立法现场”的方式,实现数据立法的范式转型。利益衡量的立法方法论具有三重优势:一是利益的“层次结构”特征可以有效应对数据权利复合性;二是利益的“社会共识”属性有助于填补立法空白;三是利益的稳定性有助于消解立法滞后性。具体而言,基于利益衡量的数据立法应以化解利益冲突为基准、以异质化利益衡量为重心、以适应技术发展为旨归,通过利益分类方法识别数据立法可能涉及的利益衡量,并基于同质化利益与异质化利益衡量重心的不同为其设计差异化的立法路径。
中图分类号:
孙 冠 豪.
回到立法现场:利益衡量视角下数据立法的模式更新
[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3(5): 29-43.
SUN Guanhao.
Returning to the Legislative Scene: Renewing Data Legislation Mode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est Balancing
[J].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6, 43(5): 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