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AI立法议题被频繁讨论的当下,有关“什么是AI”“AI、AI大模型、AI系统的概念区分”等基础议题却鲜有专门提及。这些基础概念看似属于技术专业术语的讨论范畴,但实际上与法律主体的义务内容设置方式密切相关。特别是在《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及加速 AI 健康发展的综合性立法背景下,在立法中明确 AI 基础概念更有其迫切性。技术研发者与服务提供者等常见主体概念区分方式主要是以明确责任主体范畴为导向,未能充分涵盖当下AI治理实践所关注的全业务环节风险管控。在以风险精准化治理为概念起点时,立法文本应当界定的基础概念包括AI大模型和AI系统。AI大模型应当是指具有大体量参数、复杂算法的计算模型,AI系统应当是指由感知、规划、执行、反馈优化等功能模块组成并采用AI相关技术的信息系统或应用软件。这种概念界定和区分不仅能够反映AI大模型与AI系统在技术层面的组成与被组成关系,进而识别、评估和管控相应环节的风险源头,还能够依循技术架构追溯义务主体,精细化设置各类主体应当承担的特别义务。
中图分类号:
赵 精 武.
法律文本中AI大模型与AI系统的概念界定方式与区分逻辑
[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3(5): 14-28.
ZHAO Jingwu.
The Conceptual Definitions and Distinction Logic of Large AI Models and AI Systems in Legal Texts
[J].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6, 43(5):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