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3 ›› Issue (1):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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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线下社会与数字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数字社会中的伦理风险在根本上是因违背尊重人格平等与自由的普适性伦理所致。若忽视基本伦理的指导作用,数字法学将缺乏正当性根基;若无法律制度的保障,数字伦理也无法得到落实。基于人格与财产的不可通约性,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如何正当外化构成数据确权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数据不能迷信事前明确权利归属的理想状态,应以尊重数据处理者劳动贡献,提升数据利用效率,兼顾数据利益分配正义为综合考量,建立更加精细的数据确权制度。为规制数字技术应用的风险,应将“向善”纳入立法目的,确保数字技术应用的手段“可信”,即开发者或应用者对算法及可能对相关主体权益造成的影响进行公开并作出解释。数字社会伦理依然以自然人类为根基,数字伦理的法律之治则在于培育人的趋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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