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授权立法对既有的立法权进行二次调整,成为平衡法治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革性的重要制度。自1955年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授权适时制定单行法规开始,我国授权立法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包括国务院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在内的更多主体获得了授权。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对授权立法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浦东新区法规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新形式。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授权立法包括内部授权、横向授权、纵向授权三大类型,为了进一步满足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要求,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经验价值,化解实践中所面临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风险。实现对授权立法制度的体系性优化,应当严格规制授权程序、适当扩容授权对象、科学界定授权范围、完善健全授权监督,以此促进法治与改革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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