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1 ›› Issue (4):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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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资产定价机制及其法治化是构建数字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数据资产市场化定价是主流的学术观点,也是数据资产交易实践的通行做法,但这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建的定价机制,也不利于实现对数据资产交易的监管。造成这种局限性的原因,是数据资产市场定价与数据资产的权利属性定位具有冲突,对数据资产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不具备生产要素定价的法治化基础。我国应当构建“以市场定价为主、政府干预定价为辅”的数据交易定价机制,并实现其法治化。有必要从数据资产定价市场化与法治化的关系、政府干预数据资产定价的逻辑基础以及数据资产定价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三个层面,揭示数据资产定价机制的逻辑,以其逻辑为基础,提出数据资产定价的具体制度,以规范政府干预数据资产定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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