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对社会治理造成了现实风险,其作为生产工具已具
备了类人化的推理能力与行为能力,在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领域、数据应用领域等引发的新生
问题已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制范围,私人技术资本正在成为数字空间的真实权力拥有者。但
现行人工智能的治理范式过分聚焦于算法规制,而忽视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整体义务建构,导致
法学理论无法适应新生技术的发展,对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方法论意义不强。面对生产力水
平跃升引致的问题,法律规制特别是相关规则研究应靠前一步,以结构化的体系思维与完整的
框架建构完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范式,确保以规则优势引领产业发展优势与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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