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关于数字时代财产权利的讨论持续不断,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
针对较为具体的虚拟物品(如信息内容、游戏装备、账号、数据、虚拟币等),在特定场景中沿着
既有法律框架或概念进行分析;一种则试图在原理上阐明数字时代究竟何种对象能够适用财
产规则进行更好的保护,以及这种财产规则的构成要件为何,如按照“权利束”或“模块化”框
架加以应用。有必要转换角度提问,即成熟的财产权利制度出现,不是因为法律研究主张为
何种事物或利益赋予财产权就能自动实现,而是赋权的外部环境成熟了,才会催生相关利益
主体提出主张,并推动相关利益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违背生产秩序的产权结构和财产
规则不可能出现在数字时代,在生产方式进行巨大调整时,财产规则和其他部门法律规则一
样,都面临着双重历史任务:一是“破”,即挑战并打破传统制度,允许要素超越既有生产过程
低成本流动;一是“立”,即根据生产方式要求树立反映特殊性的新制度,重新商定哪些要素和
利益允许参与者继续占有和使用,划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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