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NFT交易平台在数字作品交易中负有一定注意义务以维持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秩序,该注意义务应当依据平台的类型分别设定。B2C 模式下,NFT 交易平台与作者合作或
独立创建数字作品提供给社会公众,尽管数字作品存储于链上,其并非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
供者,而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它对侵权内容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较强,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
C2C 模式下,链下存储数字作品的 NFT 交易平台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应综
合考虑获益方式、控制能力以及作品的知名度等影响因素合理设定。针对链下存储的 NFT交
易平台,其为提供基础服务收取的固定费用,不属于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它
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有明确的指引与要求因而不具有控制能力。因此,该类平台对网络
用户上传的侵犯著作权的内容,仅负有“通知—必要措施”的一般注意义务。但是,针对知名
度较高的作品以及反复侵权,它负有采取技术性审查措施的较高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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