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40 ›› Issue (5): 105-119.
摘要: 互联网平台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少数超级平台基于强双边连
接性与强数据垄断性的特点,很容易滥用市场权力,成为设置市场进入壁垒的数字平台“守门
人”,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行业立
法,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突破了传统竞争法下的监管框架,其中加强事前监管、对“守门
人”施加数据可携带以及互操作义务等监管革新,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国际互联网平台监管
新趋势。我国未来可适当借鉴欧盟立法经验,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事前监管及分类监管,并
进一步探索平台数据可携带以及互操作的本土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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