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迟延作为一种非理性的职权行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中是被忽视了的环节。事实上,与传统行政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不作为等相比,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行使的怠慢、对行政职权的无端放弃、对行政行为作出的时空滞后以及其他在行政过程中的迟延是更为根本的问题。由于没有能够将行政迟延等非理性职权行使以及控制进行科学提练,以致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仍然不十分得力。基于此,我们对行政迟延的性质、理论形态以及法律控制等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认为应当提高对行政迟延进行控制的行政法意识、在行政实体法中设置行政权行使方式的制度、以行政程序法设立行政迟延的专门控制条款、强化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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