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良心是康德哲学体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康德哲学中理应占有重要位置:其一,良心是“自己对自己作出裁决的判断力”;其二,良心以善良意志为根据;其三,良心通过义务意识而对道德法则产生敬重感情。黑格尔从良心“是在自身中反思着的普遍性”;良心是主体“内部绝对的自我确信”;良心是“唯一对我有约束力的东西”等三个方面论述良心。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良心就是社会规范作用于人而形成的一种心理机制。个体良心是社会基本规范的内化,也就是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内化。因此,良心是以个体形态存在着的社会基本规范或社会基本价值观念,也是社会“良心”的个体化形态。作为良心形态的社会规范不是具体规范而是基本规范,体 现着社会理性,表现为精神上的信仰。孟子提出良心的四个层次,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而 “是非之心”则包含承认事实之心和追求公正之心两个层次。良心以情感的方式发生作用。良心的不安就是良心的不安宁,良心以安宁为愉悦,以不安宁为痛苦;良心在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常常以不安或谴责的形式发生作用,从而使个体沉浸在某种痛苦的情感之中。发生在个体自身内的良心不安或谴责在实质上体现着社会主体对个体所作所为的不安或谴责。个体用良心作为标准所进行的评价活动是双重的,既是个体的自我评价活动,又是社会对个体的评价活动,是以个体的自我评价活动为独特形式的社会对个体的评价活动。社会对个体的评价活动转化为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个体以独特的自我评价活动形式来体现社会对个体的评价活动,这就是良心不安或谴责的评价论机制。忏悔是自我评价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良心不安或谴责往往通过忏悔体现出来。历史上的许多名人都具有很深刻的忏悔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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