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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琳·马龙杜波依斯,凡妮莎·理查德
摘要: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产生了不同的国际社会组织,并制定了各项相关国际社会制度,这些制度在解决国际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具有关键性和决定性作用:首先,该制度起着建构性的作用;其次,国际气候变化制度必须对激活该项制度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处于不同地位的各方在谈判过程中能够建立共识,并且能在国际层面推动达成更具雄心的气候变化政策。这些促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的诞生。《哥本哈根协议》明确将气温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作为减排的目标。《坎昆协议》将此目标具体化,并提出气温升高控制在1.5摄氏度的任务。“后2012”国际气候变化制度必须具有全球性特征,遵循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世界上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美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纳入进来。从性质上来说,《坎昆协议》所建构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证体系代替原有的制度机制,这将是国际气候变化制度中的全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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