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福岛核事故以来,全球核能界开始新一轮反思,国际社会出现了“弃核”和“保核”两种不同观点,前者以德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美国为代表。由于我国能源结构中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严重依赖,为保障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清洁化能源,考虑到核电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比例较低的现状,发展核电的方向不应改变。基于对美国、法国、日本原子能立法现状的分析和比较,为保障核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原子能法》的起草应定位为以环境保护为优先,安全第一,经济性、市场化推动并重,并应进一步理清核能监管体制、建立核污染保险制度。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彭峰. 我国原子能立法之思考 [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BANG Feng. A Reflection on the Legislation of China' s Atomic Energy[J].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