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2 ›› Issue (3): 1-17.
• • 下一篇
摘要:
我国ESG信息披露已逐步从自愿走向强制,ESG信息的强制披露范围作为当前亟须讨论的重要问题,不应再止于“主流标准本土化改造”的模糊表达,应从强制披露的正当性基础探索具体范围。员工保护信息强制披露的正当性并非直接源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或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在于实现劳动法与证券法分别确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价值追求。因此,该类信息的强制披露义务可被定位为法定劳动者权益保护义务的衍生义务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这既是法定劳动者权益保护义务实现机制社会化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内涵的拓展更新。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而言,其员工保护信息披露范围也因其负担的义务不同而有所区别,相应的披露范围应分别以法定的劳动者权益范围与拓展后的重大性标准为限。
中图分类号: